代理记账知识:抵押、质押与留置的区别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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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长春公司注册认为:它有三种情势:抵押、质押跟留置。担保物权是以安排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标而设破,是在债权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力上设定的物权,当债权人不如期履行债权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跟留置,抵押、质押跟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破抵押、质押跟留置的方法及程序,对正确应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存在十分重要的事实意思。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建造物跟其余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天时用权;
  以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资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利用权;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余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群体所有的土天时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的教导设施、医疗设施跟其余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利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拘留收禁、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余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屋宇、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造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力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能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述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能质押的其余权力。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存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领的债权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权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领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权人不履行债权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领,设破抵押,抵押物仍由债权人或第三人占领。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权人不履行债权为前提。
  2、质押,指债权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凭证移交债权人占领,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权人不履行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权人或第三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领,供给动产的债权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权人不履行债权为前提。质押包含: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力质押的差别:
  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力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力。
  标的物的移转占领方法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力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告诉债权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常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领。
  质押的实现方法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力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位置,行使出质人的权力。
  抵押与质押的差别:
  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力。
  抵押物不移转占领;质物移转占领。财务代理通常指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以代理的名义,完成他人或公司委托的财务相关事项。财务代理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
  当事人可能被迫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力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分为抵押物的相应治理部分;以股票、常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治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代理记账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了债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定不成的,可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了债的,可与出质人协定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了债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独特点:
  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情势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合同中都不得商定,当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了债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记账代理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分办理登记的划定。
  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毁灭。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毁灭,因灭失所得抵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毁灭,因灭失所得抵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抵押担保的范畴包含主债权及本钱、违约金、侵害抵偿金跟实现抵押权的用度;质押担保的范畴包含主债权及本钱、违约金、侵害抵偿金、质物的保存用度跟实现质权的用度。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局部归抵押人所有,不足局部由债权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局部归出质人所有,不足局部由债权人补足。
  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权人不履行债权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告诉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告诉抵押权人或未告诉受让人的,转让行动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批准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述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批准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了债债权。
  抵押物不移转占领;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因为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毋庸移转占领。
  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罚的国有土天时用权、屋宇利用权等权力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能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能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述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余权力设定质押。
  留置,指当债权人不依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划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领的债权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了债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跟实现债权的权力。
  留置权与质权的差别: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了债前扣留别人动产的权力,这种占领、扣留别人动产的权力是由法律划定的,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个别是由当事人商定的。
  留置权人占领、扣留动产,是基于债权人不如期履行商定任务;质权人占领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权人划定一定的期限,并告诉债权人在此期限内了债债权,当债权人不为了债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理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了债期而未受了债,质权人告诉出质人后,即可处理质物,实现债权,毋庸给出质人划定了债债权的期限。
  留置物被别人占领时,不能依据留置权恳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领权恳求返还原物;质物被别人占领时,质权人可依质权恳求返还质物。
  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权人供给相称的担保而毁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毁灭。
  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存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领债权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了债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领,将该动产或权力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容许当事人商定消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商定创设,不存在商定消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独特点:
  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了债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了债的权力。
  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畴都为主债权及其本钱、违约金、侵害抵偿金、保存用度跟履行用度。
  留置权人跟质权人都应以仁慈治理人义务心保存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义务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抵偿义务。
  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毁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毁灭。
  债权人占领债权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权人无处罚该动产的权力,债权人仍然获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债权人所有,不足局部由债权人补足。
  留置权跟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度,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实现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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